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专家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分会,是钢结构行业管理、科研、教学、设计、制造、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工作者组成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钢结构专家分会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领导下,从事钢结构学术技术方面的工作。
第二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协助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促进钢结构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工作范围
1. 行业管理工作,如行业政策研讨、资质评定、工程评奖、专业技术培训等;
2. 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3. 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协助办理科研立项、组织课题攻关、推广先进技术等;
4.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如技术成果鉴定、方案评审、设计审查、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事故评定等;
5. 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积极组织编写(或翻译)出版技术资料,组织重大工程的专题技术交流;
6. 主动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7. 各专业技术委员会除遵循《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和本条例外,可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符合各自专业要求的《工作条例细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由建筑钢结构分会提名推荐,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考核聘用。
第六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根据专业特点分别设立若干专业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各技术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任期四年一届;由分会提名,并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全体专家会议,投票选出推荐人选,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考核聘用。
第七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工作会议暨技术研讨会议;根据行业需求每年不定期召开专题交流会;每年召开一次分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
第八条 建筑钢结构委员分会秘书处负责钢结构专家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受聘专家条件
第九条 钢结构专家应热爱协会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治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十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学识丰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每年新增专家需经本人提交申请表和由现任专家二人推荐(推荐函),并提交被推荐人员简况,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工程业绩,技术成就和高级职称证书(扫描件),大学毕业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等材料。经钢结构专家分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成为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成员。新成员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成员总数不超过150人 ,每年吸收新成员3~5名,其中从会员企业每年吸收新成员只限于1名。
第十三条 年满71周岁以上的钢结构专家成员,根据行业工作需要,可聘请为顾问专家,不占总数指标。
第十四条 钢结构专家成员在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钢结构专家分会活动,不愿承担相应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十五条 钢结构专家成员违反有关纪律、法规并造成责任事故、或弄虚作假者,经钢结构专家分会审议,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解除其钢结构专家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钢结构专家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以钢结构专家名义进行技术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
第五章 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聘用的专家,由协会颁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杂志、会刊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受聘专家有权参加钢结构专家分会各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钢结构专家分会根据协会组织的各类技术活动的要求,选派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活动。
第二十条 受聘专家有向协会网站、杂志(含论文集)、会刊提供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论文、文章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专家有义务无偿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证书”如遗失、损坏,需提出申请后补发新证,同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原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咨询、评审的有关费用、专家小组成员的差旅费和技术咨询服务费,均由委托单位支付。有关试验、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钢结构专家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