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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
来源:建筑钢结构网  作者:  时间:2009-12-22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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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00]阴阳合同
[提问]
该项目的做法有哪些不妥?
<问题> 该项目的做法有哪些不妥?
该项目所签合同与中标价格不符,实际上形成了两份价格不一致的合同??即俗称“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这说明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当事人在中标以后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价格,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改变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要约,也推翻了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的承诺。这一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规定的含义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仅仅是将招标文件(含合法澄清、修改内容)、投标文件(含所有合法补充、修改及非实质内容的澄清或说明)的规定、条件、条款以书面文本固定下来,不得要求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以外的任务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①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③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
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④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⑤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⑥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等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据媒体报道,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白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价款等。
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黑白合同”。
在2003年10月27日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李铁映副委员长向会议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说,“黑白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在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在工程招标投标中,有些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越级承揽、出借资质证书;有些工程先承诺后招标,内部串标,歧视性发标;有些工程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告范围,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评标。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李铁映说,要从查处“黑白合同”人手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加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大量增加,勘察、设计特别是施工单位数量剧增,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因此,给“黑白合同”等不规范行为提供了生存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率先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重点应是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李铁映说,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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