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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与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作者:建筑钢结构委员会     时间:2010-01-21 13:37:06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与管理办法

(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钢结构工程的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是根据国务院行业纠风办公室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比达标保留项目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的,是我国钢结构优质工程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金奖”周期为两年一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额度不超过100项;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奖杯、证书。

第四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依据是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第五条 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应由承建企业自愿申报,经地方行业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政府、集团或总公司)择优推荐后参加评选。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委员会组织评选。

第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钢结构金奖”是“中国钢结构金奖”的一部分;评选由该地区行业行业组织自行组织,其《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与管理办法》及每年的评选结果,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备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钢结构主体封顶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或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八条 参评工程规模要求:

1、多高层钢结构:主体钢结构总量在8000吨(含)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00米。

2、大跨度空间钢结构:索膜结构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网架、网壳结构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桁架结构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

3、高耸钢结构:塔桅结构工程高度在300米(含)以上;或由若干单体组成的输电线钢结构塔(通讯塔)高度在150米(含)以上,且钢结构重量在1000吨(含)以上。

4、门式刚架厂房钢结构:跨度不小于33米,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0平方米。 

5、住宅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或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6、桥梁钢结构工程(含高架桥):全长1000米(含)以上,或单跨100米(含)以上。

7、其他钢结构:结构新颖、技术先进、有创新的特殊钢结构工程或其他钢结构工程(如海洋钻井平台、风电设备塔等)。

注:西部地区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建筑规模可适当放宽,但工程质量标准不降。

第九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2、由于设计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3、参加过“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已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十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方法采用评分制。

第十一条  评分内容分工程质量、工程规模、施工难度、技术创新、施工管理五个方面。其中:工程质量分为100分,工程规模分为20分,施工难度为10分,技术创新为15分、管理体系为5分,满分为150分。

第十二条  评分标准: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材料、构件制作和现场安装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在国内同类工程中达到优质水平;施工资料准确、规范、齐全。工程质量最高得分为100分。

2、工程规模按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即可得分20分,不符合不得参评。

3、施工难度可根据焊接板厚,焊接材质、单体构件体量、跨度、形状等方面的情况评分。施工难度最高得分为10分。

4、技术创新对工程项目实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形成工法和取得科技成果情况的评价;及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信息化应用技术”等技术创新;最高得分15分。

5、施工管理体系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资格证书;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现场文明、规范、绿色环保。最高得分5分。

第十三条  总分低于120分的或工程质量得分低于90分的工程不得参评。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金属协会钢结构委员会为“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组织成立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安全专家、设计专家、焊接专家、施工管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成员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从专家库中抽取推荐,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的项目进行审定,并指导审定管理办法、程序和内容。

第十五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重大事情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内。

第十七条  申报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工程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制作、安装)进行申报。由多个标段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1、“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安排专家组进行核查与考核。

2、现场核查专家组对所核查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核查的要求程序逐一到现场进行核查,写出核查报告;提出专家组的推荐意见;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九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根据秘书处的推荐报告审阅,咨询现场核查专家组的核查意见,根据项目考核得分并进行评议,以投票的方式评出“中国钢结构金奖”。并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委员会网站(www.ccmsa.com.cn)对评出的 “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进行七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工程一经查实,取消其“中国钢结构金奖”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评为“中国钢结构金奖”。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进行表彰、宣传。

第五章  境外工程金奖工程评审

   在中国钢结构已走向世界的今天,对境外的优质工程进行评选表彰是及时的和必要的,完善对境外工程的评选办法和标准,使金奖充分发挥其正能量,打造中国钢结构的优秀品牌。

    第二十条

1、境外工程申报评选“金奖”,除遵循金奖评选办法外,且70%的制造加工是在国内完成的

2、申报工程应有一定的特色,技术含量高,更是当地的标志性建筑和重大工程,有较大的影响。

第六章  奖惩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每年召开一次颁奖会,向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的单位授予奖杯及获奖证书,并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将在大媒体上公布“中国钢结构金奖”获奖工程名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复制“中国钢结构金奖”奖杯和证书。对违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组成员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选工作中严重失职,侵害申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员,将劝其退出或开除出审定委员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要组织专家对该工程进行复核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施行。原《“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办法》2010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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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程序及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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